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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0-07-08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工信部联规[2009]6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投资方向、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管、项目竣工验收等内容的管理。

第二章 投资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注重科学发展的要求,统筹协调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的关系,处理好当前急需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建设项目立足国防和工业化、信息化发展需要,符合创造优良育人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部属高校申报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四类投资方向:

(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等教学实验条件,以及办公楼等办公条件建设。

(二)立足国防的学科专业类建设。包括基础类学科以及为国防特色学科服务的配套学科专业建设。

(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校园网等信息化系统、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创新能力建设。包括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公共基础教学基地等建设。

第七条 部属高校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以中央预算内资金为主,其中,共建或合作办学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不高于80%;服务于产业化应用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不高于70%。

共建或合作办学类建设项目指部属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建设的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及有社会资金来源的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服务于产业化应用类建设项目指为产业化应用提供研究成果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 部属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需求,编制5年投资建设规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部属高校根据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将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库,原则上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进入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部属高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同时抄报财政部。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由部属高校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申报文件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承办高校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必要性、目标、建设地点及建设方案等),建设条件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环境影响初步评价,主要结论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附具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对项目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外部配套条件,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和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并附具相关图纸、立项批复文件和当地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三)初步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进行详细设计,对投资进行细化,提出初步设计,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应包括设计文件和图纸,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概况、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各专业设计概况、投资构成、存在问题等),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附设备清单),各专业设计方案,环保、消防、节能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组织和定员,建设管理及周期,总概算和各专业概算表,并附具附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制初步设计。对于没有新建土建工程或土建工程改造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及只购置设备仪器、计算机等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召开专家评审会或自行审查等方式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或评审。项目建议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规划和政策以及评估或评审结果,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批复。其中项目建议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签财政部后进行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共同转发。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属高校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签财政部重新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手续。

(一)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设目标;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控制数;

(三)改变项目建设地址;

(四)增加项目征地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属高校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第(一)、(二)、(三)、(四)种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签财政部重新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再依次分别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报审批手续;第(五)和(六)种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手续。

(一)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设目标;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控制数;

(三)改变项目建设地址;

(四)增加项目征地指标;

(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确定面积数10%以上;

(六)因建设内容变化导致总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控制数10%以上;

涉及其他情况的调整,部属高校应在报批初步设计的同时加以详细说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原则上对法人单位独立项目分别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须注明各项目相关投资构成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号。

第四章 年度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已完成可研批复的项目列入项目库管理,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只有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部属高校每年6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经费支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情况及财政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汇总平衡后向财政部报部门预算建议数。财政部根据中央财力状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预算执行中,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申请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金额等。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批复的年度投资预算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预算安排;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已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应包括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计划等。

建设项目完成可研批复后可下达首批投资计划,首批投资计划不超过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审批后方能下达其余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各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部属高校安排配套自筹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高校自筹资金应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入到位,与中央预算内资金配套使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实施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各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各部属高校须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建设内容,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如确需调整,部属高校应及时上报对初步设计的调整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竣工验收前一并批复调整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各部属高校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各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规范资金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部属高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预算内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或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

(六)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部属高校应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立项目档案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各高校应及时完成地方相关部门的各项验收手续,并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初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安工程完成后,各高校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要求对建安工程结算进行第三方审核。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完成后,高校应尽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高校在通过项目初步验收后,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会同财政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密项目,部属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加强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人教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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