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科工办〔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者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以组织抽查、参加验收等形式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有关部门(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制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国防科工委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项目验收计划时,一并编制下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
(五)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实施档案验收的单位,应将项目档案验收实施计划报送国防科工委备案;
(六)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档案预检;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分阶段、分专业的方式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七)项目档案验收费用从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防科工委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二)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三)国防科工委及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档案机构要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并开展业务培训;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且联动负荷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分类、编目等档案整理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档案等方面负责人员完成了项目档案工作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及管理概况(包括任务来源和依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包括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档案种类和数量,案卷质量,竣工图质量);
3.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5.申请验收时间。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竣工验收计划时间2个月前做好档案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项目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向被验收单位下达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时间、验收组组成人员和工作安排。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被验收单位负责提供会议场地和相关条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档案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验收组提出相关质询,组长提出检查验收的有关要求;
(四)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管理情况;
(五)验收组汇总项目档案检查情况,并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有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并宣布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现场质询、现场查验案卷的方式。查验案卷的比例和数量为:100卷(含100卷)以下的,全部检查;101卷~1000卷(含1000卷)的,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30%;1001卷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15%。检查档案时,要落实到各种载体和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十五条 验收组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系统(单位)制定并向国防科工委备案的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安全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召开首、末次会议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施工、监理、生产运行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验收组填写《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印发验收组形成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验收组指出问题或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应在重新核验并认定合格后再印发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委托或授权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印发验收批复文件的同时,应将批复文件以及附件1、3的印制件抄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申请手续。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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